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董金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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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82民初336号
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泉,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菁,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董金闯,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金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红泉、余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金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金闯归还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预付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时止该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9日,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因建德市梅城清邮局北侧项目群(望山梅酒店装修工程)建设需要,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承揽施工板材饰面。被告于2021年8月9日、10日领取了预付款40000元,但未进行作业,也未提供板材到现场。经原告催促,多次协商无果。
被告董金闯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领付款凭证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两份,证明被告领取预付款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董金闯领取工程预付款,未按约提供材料进行施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金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归还原告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预付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时止该款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按1/4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董金闯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方雪莲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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