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98号13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943-9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谦
审判员邬卫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