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民初11434号之一
原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荣,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2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道顺。
被告:台州市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943-945号。
法定代表人:廖庭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至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98号1301-1室。
法定代表人:杨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瑾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0元,由原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