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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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99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崇和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卢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茜茜,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汤,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杰。
原告***与被告远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樊明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