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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大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德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2026号 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2元,依法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