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初字第0001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系武汉市洪山区和平建筑器材租赁站个体业主,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金金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泡桐镇泡桐街。
法定代表人:余金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善厚诉被告武汉市金金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善厚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善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善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