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326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连某,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泽某,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2。
申请执行人昌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藏03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35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4882.1元、财产保全费3982.56元、债务利息5015.75元,共计687430.41元。
执行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87430.41和执行费9274.3元。综上,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326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拉措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