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24执6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商铺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
法定代表人:唐前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仁青,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曲水县茶巴拉乡色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
法定代表人:雷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青,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商议后,自愿达成书面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执行款299.977996万元(大写:贰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柒拾玖元玖角陆分)。2、若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清上述款项,则须向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总执行标的价款10%的违约金。3、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书面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24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西藏白玛甘泉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贡嘎 旦增
审 判 员 宋 晓 明
审 判 员 次仁昌布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次   央
书 记 员 云丹 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