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藏民终55号
上诉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藏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从原审被告到二审上诉人、包括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所使用的公章全部为变更前原企业名称”西藏圣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经本院二审庭前调查,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称不知道存在本案纠纷,并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内容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为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从未收到一审法院任何形式的立案通知和开庭传票,而西藏圣安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前身,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公章的变更均办理了工商登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授权所谓的西藏圣安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代表其出庭应诉,故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对西藏圣安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应诉行为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拒绝向本院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一审诉讼,以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授权,且该公司以明确文字意思表示不知道该公司存在本案的诉讼,不认可代理行为,故本案一审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核查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4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次旦央宗 审判员 达娃次仁 审判员 成  艺
书记员 扎西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