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初85号
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商铺37-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美,西藏珠穆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拉姆,西藏珠穆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基于本院审理的事实依据《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均提出需要答辩期,本院依法做出了休庭决定。休庭后,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商解决纠纷的意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交纳的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院依法予以核算后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 500元(原告已预交133 090.69元),减半收取计23 750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3 750元,多交纳的109 340.6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苏 加 棠
审 判 员 彭 美 玉
审 判 员 白 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达娃**
书 记 员 谢 生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