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藏法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建宏工程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夺底路。
法定代表人宋万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南地区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措美县增嘎路。
法定代表人晋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尊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上诉人西藏建宏工程勘查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南地区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尊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西藏建宏工程勘查赁有限公司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建宏工程勘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熊红利
审判员德吉
代理审判员黄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