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藏法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新疆尊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南地区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
法定代表人:晋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新疆尊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山南地区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卓嘎
审判员琼巴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