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措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26执6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措美县增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7710912565X。
法定代表人:晋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普布次仁,系西藏兰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地址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藏0526民初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6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结合网上查询与传统查询、委托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吉利牌城市SUV,车牌号为×××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为×××的账户中有2577.56元的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为×××的账户中有11.62元的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账户中有2941.09元的存款,并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存款,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银行收益性理财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券登记等情况。
2021年5月13日我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以及所属街道办事处的家庭情况证明,经查被执行人***患有脑溢血,无劳动能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而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本院已冻结的银行存款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劳动能力,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需要长期就医,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旦增曲珍
审判员 土旦加措
审判员 群  宗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仁增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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