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0502民初553号
原告: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央某。
被告:**,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被告:西藏山南裕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山南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西藏山南裕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南市商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涉及被告**持有的二十年土地租赁使用权的相关行政事宜,待山南市乃东区自然资源局对该使用权证作出相关行政处理后,原告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0元,减半收取计18,240元,由原告山南市月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巴桑卓嘎
审判员 ***宗
审判员 加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