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辉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758号

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370栋。

法定代表人: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健,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西藏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热西路70号格拉丹东酒店别墅2-3。

法定代表人:卓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西藏昌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5元,由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王成义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蒲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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