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758号
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高原大道370栋。
法定代表人:韩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健,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西藏昌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热西路70号格拉丹东酒店别墅2-3。
法定代表人:卓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西藏昌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5元,由原告贵州道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小宁
人民陪审员 王成义
人民陪审员 韦 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