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龙兴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启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御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丰森,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0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长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0353049.90元【停工损失774051元;工程款13047893.40元;违约金:7845247.40元(①以11346679.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5%上浮30%,即65763.46元;②以12684068.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计算至2016年7月6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0%上浮30%,即388276.95元;③以12676068.3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0%上浮30%,即349901.74元;④以13277893.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0%上浮30%计算为596760.17元;⑤以13047893.4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上浮30%,计算为3853967.15元;迟延履行金:以1382194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止,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为2590577.93元,受理费114420.50元、执行费84459元。(减去已执行的1513021.4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