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幸福路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775794370。
法定代表人:张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军、吴天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4456F。
法定代表人:龙兴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民终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275505元【其中本金1250000元、迟延履行金10500元(以12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19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执行费1500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