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恢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沿江路108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42319********,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8)鄂102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2年1月17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修建的公安县南平镇“虎渡南苑第二期项目工程”的房屋30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房号如下201室、302室、401室、403室、404室、501室、503室、504室、604室、703室、704室、804室、903室、1003室、1004室、1101室、1103室、1104室、1204室、1301室、1303室、1304室、1404室、1502室、1503室、1603室、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2022年4月1日10时至2022年4月2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