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307号之一
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45988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飞***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44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23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9万元。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9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