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2307号之一 原告: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31645988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飞***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44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鄂0881民初23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9万元。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9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湖北祥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