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财保31号
申请人:荆门市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河新区**路1号***(***三期高层)7幢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9690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炼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67687496E。
负责人:***。
被申请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44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荆门市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荆门市***××道××号××栋××号××号××号××号××号××栋××号××号的房屋。申请人荆门市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2023年6月20日,荆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星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荆门市***××道××号××栋××号××号××号××号××号××栋××号××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