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波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424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外来经商员,现住西藏林芝市波密县。
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王留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法定代表人:李井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祥吉,男,满族,1981年4月3日出生,西藏铁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第三人:孟琴,女,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林芝市恒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西藏林芝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林芝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祥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70477.42元,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吉为连带责任关系。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7396.49元,当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孟琴对剩余的执行款138136.49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424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兴 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达瓦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