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

彭龙与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5民初163号
原告彭龙、男、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系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彭龙与被告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登记立案,原告***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龙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才扎
审判员洛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