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双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30民初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地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军华。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拉萨市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中区北京东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35548XXXX。
被告: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军民路哈达幸福花苑1区2栋2单元7层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35548XXXX。
被告:贺方全,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拉萨市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贺方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资4000元,并按年6.175%从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贺方全已支付全部劳务工资为由,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巴旦平措
人民陪审员 次 仁
人民陪审员 多吉康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贡觉次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