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铭亿建设有限公司

**与***亿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3民初226号
原告:**,男,藏族,1987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现住西藏那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西藏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广兴镇万安人,现住西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井研县人,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井研县人,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马某,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市。
原告**与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计293.75元,由原告天海旭负担。
审 判 员 边巴扎西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次仁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