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邹深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仕旭,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案件由来: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沈仕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2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沈仕旭要求根据侵权给予赔偿,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无证据证明为其本人所书写,虽然**户籍地址为成都市新津县,但其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西藏自治区聂荣县,由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和侵权事实真相的查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原告沈仕旭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邱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