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藏0102行初22号
原告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94号。
法定代表人邹深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小民,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忠,该厅厅长。
被告西藏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马草坝东路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千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被告西藏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普布吉宗
审判员 廖  锐
审判员 索朗德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凇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