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255号
原告:西藏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现住拉萨市。
被告:***,男,汉族,务工,现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波,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西藏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藏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袁燕
审判员白玛曲措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