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锦地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
原审被告:次来旺堆,男,藏族,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
上诉人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来旺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3月5日通知上诉人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央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