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坚白、次来旺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藏0102民初122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坚白,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列,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次来旺堆,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
原告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世威公司)与被告坚白、次来旺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世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被告坚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列、被告次来旺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世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同二被告签订《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嘎玛贡桑统建社区556号的家庭装修工程,工期90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60000元;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支付21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4日内支付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装修工程已交付于二被告,而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后,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故诉至法院。
坚白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380000元,并非原告主张的360000元。
次来旺堆辩称,装饰装修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被告与原告并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坚白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7年7月20日解除;2.被反诉人支付装饰装修工程中造成反诉人的损失167430.7元;3.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60000元;4.被反诉人承担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就位于嘎玛贡桑统建社区556号的装饰装修达成一致。且反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360000元的第一期工程款和22000元的第二期部分工程款。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被反诉人出现了多次的供货以次充好,且安装程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造成了近一个月的工程逾期交付。在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进行最后的交接过程中,因反诉人的施工质量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约定内容,根本无法实现反诉人的合同目的,此外,被反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给反诉人原有的房屋物品造成明显的损害,造成了反诉人巨大的财产损失。就此在交接当天反诉人明确解除本合同,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承担补偿50000元。但是,随后反诉被告又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故提出反诉。
西藏世威公司辩称,反诉人在工程完工后已进行实际的使用;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依据;反诉人提出的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被反诉人不存在工程延误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西藏世威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预算表一份,坚白、次来旺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旺堆”的签字有异议。本院认为,从庭审查明来看,”旺堆”的签字确系西藏世威公司工作人员添加的,西藏世威公司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旺堆”的签字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本院对预算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两份证据只能证实双方在合同内约定了相关内容的事实,不能证实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的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纳;2.西藏世威公司提交施工白皮书一份,坚白、次来旺堆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施工白皮书系原件,白皮书上有坚白的签字,在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只能证实部分施工经过了竣工验收,并不能证明因坚白延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工程延期的事实,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的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纳;3.西藏世威公司申请证人祝光能出庭作证,坚白、次来旺堆对证人关于交工时间和收条外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关于交工时间,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2017年7月20日撤出装修现场,故本院对证人关于交工时间的表述予以认可。关于收款的收条,结合证人证言和收条,在坚白、次来旺堆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可证人关于该收条上载明款项与本案无关的意见。本院对证人的证言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4.坚白提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预算表一份、施工图一份、主材配套清单一份,西藏世威公司对施工图和主材配套清单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意见。本院认为,施工图和主材配套清单均属于合同附属内容,在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双方针对相关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5.坚白提交领款单一份、收据两份,西藏世威公司对2015年6月4日的领款单不予认可,次来旺堆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该领款单系祝光能以个人名义向坚白出具的,领款单上备注了具体的施工内容,结合其证人证言,在无证据证实该笔装修包含在原合同范围内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该领款单与西藏世威公司无关,本院对该领款单的关联性不予采纳。本院对两份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坚白向西藏世威公司支付了360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22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纳;6.坚白提交照片三份,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照片清晰显示了相关内容,证据形式合法,但该笔金额系坚白与祝光能之间的交易,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纳。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7.坚白提交微信截图两份,西藏世威公司对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7月20日还在完成相关工作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8.坚白提交装饰装修合同一份,西藏世威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意见。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原件,系本案争议的合同,证据的形式合法,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双方针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9.坚白提交未作项目清单一份、收款收据一份、照片一组、微信截屏两份、未做清单一份,西藏世威公司对未做项目清单、收款收据、未做清单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意见。本院认为,两份清单上并无西藏世威公司的签字确认,属于坚白单方制作的材料,本院对两份清单不予认可。收款收据属于坚白另行委托人员制作藏式花板的票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收款收据不予采纳。本院对微信截屏、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施工过程中的地线未接、门槛石安装后又敲掉、洗脸盆在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事实,无法证明其他内容,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10.坚白在庭审中主张西藏世威公司未完成三楼客厅藏式花板、四楼佛堂藏式花板、三楼卫生间隔断、四楼卫生间立柱隔断、四楼女儿房卫生间腰线、四楼休闲露台立柱隔断、楼梯间包水管未做,西藏世威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11.坚白主张五楼顶钛合金门未做,西藏世威公司主张是因坚白的原因而未安装,但西藏世威公司未针对此举证,五楼顶钛合金门确实未安装,本院对坚白该主张予以采纳;12.坚白在庭审中主张三楼的4条门槛石未做,西藏世威公司主张是因坚白的要求在做完后拆除了,针对拆除的理由并无证据加以证实,现场确实不存在门槛石,本院对坚白的该主张予以采纳;13.坚白在庭审中主张三楼、四楼的卫生间洗手盆未按要求定做,西藏世威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14.坚白在庭审中主张西藏世威公司未做地线,西藏世威公司认为合同中未包含。本院认为,施工合同、预算表、图纸中并无地线的约定,预算表的附件中水电改造项目单价表中也无地线,坚白无证据证明地线包含在合同范围内,故本院对坚白该主张不予采纳;15.坚白在庭审中主张西藏世威公司下水管道堵漏,但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16.坚白提交门窗的照片一组,西藏世威公司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次来旺堆无意见。本院认为,预算表、配置清单中并无门锁品牌、安装工艺的约定,只有价格的约定,从照片上看,西藏世威公司在门锁安装中确实存在安装瑕疵的问题,证据不能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偷工减料的问题,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纳;17.坚白提交水泥的照片两份、说明一份,西藏世威公司予以认可,次来旺堆无意见。本院经审核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祁连山牌水泥,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18.坚白提交地面照片六张,西藏世威公司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瓷砖粘贴过程中未按合同要求使用勾缝剂进行施工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19.坚白提交已贴瓷砖有裂痕的照片一组,西藏世威公司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审核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瓷砖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瑕疵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20.坚白提交楼梯贴砖照片一组,西藏世威公司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瓷砖施工过程中存在工艺瑕疵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21.坚白提交五楼瓷砖脱落的照片两份,西藏世威公司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瓷砖粘贴中存在瑕疵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22.坚白提交墙面瓷砖照片一组,西藏世威公司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墙面瓷砖施工过程中未按约定进行正贴施工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23.坚白提交施工现场照片一组,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认为,照片上并不显示拍摄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方位,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性,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24.坚白提交墙面插座的照片三份,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份照片与双方现场查看的情况一致,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能够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插座安装过程中存在施工瑕疵而造成家具损坏的问题,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25.坚白提交物品损坏照片一组、销货清单一份、收据两份,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照片上能够表明具体的损坏位置,销货清单、收据均是原件,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因照片上并无拍摄时间,该组证据只能证实部分物品损坏了,不能证实是因西藏世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纳;26.坚白提交电子发票一份,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是正规的电子发票,证据形式合法,但无法显示具体的工作内容,无法表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无法证实该笔费用是弱电改造费用,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27.坚白提交损失说明一份,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坚白单方制作的,未得到西藏世威公司的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28.坚白提交微信截屏照片两份、照片两份,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次来旺堆无异议。本院经审核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证据只能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时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的事实,不能证实逾期的事实,本院对坚白的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纳。29.坚白在庭审中主张墙面砖面石膏板装饰存在裂痕的问题,西藏世威公司认可,双方达成了以约定价格减半收取费用的合意,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西藏世威公司向坚白提供了一份预算表,预算报价为712387.1元。其中水电改造部分属于预收,数量以现场实际改造为准,不享受折扣优惠。西藏世威公司并向坚白提供了主材配置清单和施工图。2017年3月14日,坚白(合同甲方)与西藏世威公司(合同乙方)签订《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载明:”工程地点及面积嘎玛贡桑统建社区556号,480m2;工程造价600000元;双方商定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工程有效期限90天(完工日期以开工日期顺延);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之日付360000元,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付21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付3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造成损失,而该施工人员未交付至乙方财务的,视为甲方未支付该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赔偿;工程为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及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维修,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不予顺延。”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坚白(合同甲方)与西藏世威公司(合同乙方)还签订了补充条款,上载明:”乙方开展赠品等优惠酬宾活动以以下书面约定为准,乙方员工私自承诺的无效。具体优惠活动如下:1.55寸海信电视机一台;2.帅康烟机、灶具各一台;3.洗菜盆双盆、单盆各一个,小天鹅洗衣机1台(筒滚);4.5个卫生间洁具(洗面盆、马桶、蹲便、花洒)另加一台浴缸;5.电地暖(仅限三楼)。”同日,坚白向西藏世威公司支付了装修合同定金60000元。合同签订后,坚白与西藏世威公司项目经理祝光能于2017年3月29日签署开工报告。因电路问题,西藏世威公司延期至2017年4月3日开工,坚白签字同意。西藏世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高争牌水泥,而使用祁连山牌水泥进行施工。2017年4月2日,坚白向西藏世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00000元。2017年4月19日,坚白在水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水压试压情况表、电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4月29日,坚白在防水蓄水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2017年5月2日,坚白在木工基础结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项上签字确认。2017年6月23日,坚白在泥工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坚白与西藏世威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并在合同上注明”经甲、乙双方协商18号结束(完成保洁),若未完成按合同法律程序进行”的内容。西藏世威公司与坚白于2017年7月20日就工程施工及相关款项的支付进行了协商,但针对工程款支付未达成一致意见。西藏世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撤场。西藏世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勾缝剂进行勾缝。西藏世威公司负责施工的卫生间墙砖在粘贴存在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正贴。西藏世威公司负责施工的楼梯石材踏步施工中存在部分铺设石材有裂痕、部分楼梯铺设未完成用石材覆盖的情况。西藏世威公司在窗台石材台面的铺设过程中存在铺设石材裂痕的情况。西藏世威公司负责施工的墙面砖面石膏板装饰在铺设后出现了裂痕。西藏世威公司在门和门锁安装过程中存在安装瑕疵,影响正常使用。西藏世威公司负责施工的楼顶洗衣间在交工后出现瓷砖脱落的情况。西藏世威公司负责施工的洗手盆未严格按照尺寸进行定做。西藏世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完成了门槛石的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又进行了拆除。西藏世威公司在墙面插座安装开孔过程中存在瑕疵,造成部分板材损坏。截至撤场之日,西藏世威公司未做合同范围内的三楼客厅藏式花板、四楼佛堂藏式花板、三楼卫生间隔断、四楼卫生间立柱隔断、四楼女儿房卫生间腰线、四楼休闲露台立柱隔断、楼梯间包水管等施工任务。双方针对装修整体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坚白于西藏世威公司撤场后入住。2017年11月23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装修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2017年11月24日,西藏世威公司派人前往装修现场对四个实木门的锁进行了修理,坚白在维修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同日,西藏世威公司的人员与坚白一同协商了休闲露台处石膏板裂痕的处理问题,当日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坚白与西藏世威公司之间签订的《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西藏世威公司派人进入现场施工,坚白也支付了首笔款项,合同实际进行了履行。西藏世威公司于2017年4月4日正式开工,按合同约定,西藏世威公司应在2017年7月3日前(开工后90天内)完成装修。西藏世威公司在庭审中主张是因坚白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装修款而停工的意见,因无停工的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西藏世威公司未在2017年7月3日完工,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西藏世威公司应于2017年7月18日完工。截至2017年7月20日,西藏世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双方在庭审中关于2017年7月20日协商内容的表述,结合西藏世威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撤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双方在2017年7月20日针对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确定坚白与西藏世威公司签订的《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17年7月20日解除。坚白要求确认其与西藏世威公司签订的《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7年7月2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西藏世威公司辩解合同已履行完毕的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因西藏世威公司存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按照合同约定,西藏世威公司应向坚白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经本院核算,该部分违约金为60000元,故本院对坚白要求西藏世威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坚白与西藏世威公司在2017年7月20日未就装修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算。由于部分施工任务未实际完成,相应的费用应从总装修款中扣除。西藏世威公司主张按照预算表金额与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核算相应减少款项的意见,坚白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水电改造费用属于预收费用,按实际施工进行计收,且不享受优惠,故该笔款项应从预算金额和合同金额中扣除。经本院核算,该支付比例为83.1%【(600000元-47200元)÷(712387.1元-47200元)】。通过庭审查明,三楼客厅藏式花板、四楼佛堂藏式花板、三楼卫生间隔断、四楼卫生间立柱隔断、四楼女儿房卫生间腰线、四楼休闲露台立柱隔断、楼梯间包水管属于未做部分,按照预算表的价格,该未做部分的金额为41782.8元。关于门槛石,西藏世威公司主张是因坚白的要求在修好后进行了拆除,坚白不予认可,西藏世威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本院认定四条门槛石也属于未做部分,该部分价款632元也应予以扣除。关于楼顶钛合金门,西藏世威公司主张是因坚白的原因而未安装,坚白不予认可,西藏世威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本院认定楼顶钛合金门也属于未做部分,该部分价款1800元也应予以扣除。坚白辩解西藏世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保洁内容,但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水电改造费用,由于预算表约定的金额是预收金额,实际按现场改造数量为准。西藏世威公司未针对水电改造已完成的具体数量、种类进行举证,无法核算该部分的款项。西藏世威公司作为主张方,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主张水电改造费用为472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核算,西藏世威公司已完成施工任务的工程款为516057.5元【600000元-47200元-(41782.8元+632元+1800元)×83.1%】。坚白已向西藏世威公司支付了360000元,剩余未付装修款为156057.5元(516057.5元-3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因合同未约定扣除保修金条款,故本案不扣减保修金。因石膏装饰板存在裂痕,西藏世威公司在庭审中愿意减半收取该项费用,故应从未支付款项中扣减4350元(8700元÷2)。坚白针对该装修工程未支付的款项为151707.5元(156057.5元-4350元)。坚白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西藏世威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要求坚白支付工程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151707.5元。次来旺堆并非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相对一方,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西藏世威公司要求次来旺堆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上述工程未做部分属于减少工程款项的内容,坚白主张该部分损失无相应的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纳。坚白主张西藏世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定做洗手盆而给其造成了5633.6元的损失,本院认为,西藏世威公司确实存在未按合同进行施工的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坚白因此产生的损失。现洗手盆项目已完成施工并可以正常使用,坚白要求西藏世威公司按项目价格赔偿的意见无相应的事实依据,考虑其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情况,本院酌情按500元予以支持。坚白主张水电部分存在损失,但并未举证证实。基于水电部分的改造价款无法核算,在水电改造价款未支持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坚白主张门锁部分施工不符合约定的损失21410元,西藏世威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关于锁部分的维修已经完成,现已能正常使用。关于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缝隙、工艺瑕疵等情况,可以通过维修、加固的方式予以解决。坚白无证据证明该部分的实际损失。鉴于西藏世威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施工瑕疵的问题,考虑维修等因素,本院酌情按照2000元予以支持。坚白主张西藏世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高争牌水泥而造成损失365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高争牌水泥与祁连山牌水泥的差价。在无证据证明水泥不合格的情况下,坚白该主张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坚白主张西藏世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正贴瓷砖及未使用勾缝剂而造成的损失16200元。本院认为,西藏世威公司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勾缝剂勾缝和未按合同约定正贴瓷砖,但鉴于勾缝和贴砖已实际施工完毕,并无必要重做。在坚白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考虑西藏世威公司的违约行为,本院酌情支付500元。关于铺设地砖、墙砖、窗台石等损失,本院认为,从坚白提交的证据和现场查看情况看,西藏世威公司铺设的地砖、窗台石等确实存在裂痕、施工工艺不合格等问题。原告主张其实际损失,但并未向本院举证加以证实。本院考虑部分未完成的需要进一步维修和裂痕影响到整体的美观等情况,对该部分损失酌情支持3000元。坚白主张工程保洁部分的损失6082元,但无证据证实西藏世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完成保洁工作的事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坚白主张西藏世威公司在施工工程中损坏断桥平开执手而造成的损失,因无证据证明系西藏世威公司造成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坚白主张弱电改造的损失,但无证据证明西藏世威公司实际未施工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坚白主张损失167430.7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6000元。
综上,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要求坚白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151707.5元。本院对西藏世威公司要求次来旺堆支付拖欠工程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对坚白要求确认坚白与西藏世威公司签订的《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7年7月2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对坚白要求西藏世威公司支付损失167430.7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6000元。本院对坚白要求西藏世威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坚白与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拉萨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7年7月20日解除。
二、坚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707.5元。
三、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坚白支付损失6000元。
四、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坚白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五、驳回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坚白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2.6元,坚白负担309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5.73元,由坚白负担1672.1元,西藏世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献 屿
审判员 索朗德吉
审判员 索朗普支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韦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