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鑫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全,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日喀则市藏圣阁民族手工业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藏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经商,住所地日喀则市。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鑫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日喀则市藏圣阁民族手工业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藏鑫垒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藏鑫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日喀则市藏圣阁民族手工业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格桑旦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达平
书记员尼玛普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