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7民初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被告:施继祥,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八一路以南世邦城市花园4栋第7层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006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施继祥、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施继祥、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5元,减半收取计1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宗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晋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德吉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