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错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530执2号
申请执行人:**罗布,男,藏族,1985年3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系西藏错那县人,现住西藏错那县。
被执行人: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八一路以南世邦城市花园*栋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应雄,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罗布与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在错那县财政局有建设错那县人民法院卡达基层人民法庭项目工程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在错那县财政局的工程余款中的426200元,待工程款结算拨付时通知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所涉工程为错那县人民法院卡达基层人民法庭项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扎西宗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