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藏0524诉前调确2号
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兰***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15日经琼结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混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25,000元;若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则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20%比例计算);
二、双方当事人针对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南市恒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西藏兴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经琼结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