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8执2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08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7023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47693元(从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9月13日止)、支付逾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8952元(以“本金+违约金”即1070238+147693=1217931为基数,按日0.0175%计算)、后续违约金人民币22475元(以1070238为基数,从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0月25日止,共42天,按日万分五计算),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10元、执行费人民币1310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78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了(2017)琼0108执2417号裁定,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1***、琼A1***、******、******、******、******、******、******、******、******、******、******、******、******、******、******、******、******、******、******、******、******、******、******、******、******、******、******、******、******、******、******、******、******、******、******、******、******、******、******起亚牌轿车40辆进行查封。经查,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佳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guxqszyxabcgeu9e7k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芬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