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2448号
原告: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镇荣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儒逢村委会宝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黄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