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08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海口市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108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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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核:何新撰稿:***校对:***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