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2998号
原告:海南金沃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海南金沃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5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金沃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金沃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睿儒
附相关法律及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