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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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5行审13号

申请人: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1号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晶晶,女,科员。

被申请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祥。

法定代表人:不祥。

申请人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01月18日对被申请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海管法罚字H1[2017]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海管法罚字H1[2017]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认定,2015年10月8日,当事人***驾驶车辆×××在龙昆南路运输流体物料未按规定对车后卸料斗进行密闭,通过取证核实该车辆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依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海口海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01月19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查明被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管法罚字H1[2017]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海管法罚字H1[2017]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