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执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今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程发彬。
被执行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瑞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业涛。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今环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9700元,共计人民币8529100元。执行依据为(2018)琼90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账户)、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485467.38元,该款已经扣划,并在支付执行费69700元后,将案款2415767.38元转汇给了申请执行人。除了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方本案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表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9月20日,本案尚有案款5974532.6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啟福
审判员 郑蓓蓓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益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