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法定代表人:贾培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乾,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陈业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封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3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14856元及利息31919.1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需向本院缴纳执行申请费3745.78元。
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瑞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520.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明礼
审 判 员 邱 夫
审 判 员 郑蓓蓓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心怡
书 记 员 黄 茜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