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01民初573号
原告: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国盛楼308号,办公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干冲区国盛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向小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其已收到被告给付的相应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