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0)琼72民初102号之一秦皇岛市安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琼72民初102号之一
秦皇岛市安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安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是否为含税价需要以本院正在审理的(2019)琼72民初218号案件中予以查明、认定为由,向申请本院中止审理。2020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0)琼7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中止了本案诉讼。2021年3月11日,因另案二审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予以恢复审理。2021年4月13日,原告秦皇岛市安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安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秦皇岛市安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岗 审 判 员  雷 鸣 人民陪审员  陈合成
法官 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王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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