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8540号
再审申请人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国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双晟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晟公司针对(2019)鲁083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济宁中院作出(2019)鲁08民终6341号民事裁定,该终审裁定认定:”海南国盛公司主张承包施工了案涉工程,但其提交的合同上承包方载明是李修政,而非海南国盛公司。海南国盛公司主张李修政系其外聘人员,代表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该公司向李修政支付报酬,工程由该公司垫资施工并承担盈亏,但海南国盛公司并未提供向李修政支付报酬或为案涉工程垫资的证据,……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涉工程承包方为海南国盛公司,海南国盛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海南国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国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吴海波
审判员 孔祥雨
书记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