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指山市水利水电管理中心、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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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1民初144号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1民初144号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对原告***与被告潘寿文、五指山市水利水电管理中心、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琼90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1)琼90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页顺数第七行中的“到期债权实现的的行为和事实。”补正为“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和事实。”



二、将(2021)琼90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四行中的“止被告潘寿文支付完毕之日止”补正为“至被告潘寿文支付完毕之日止”。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梁丽梅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苏月姨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彭永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张秋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漏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