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9030诉前调书124号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9030诉前调书124号 原告: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海榆中线142公里+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608254946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机场东路12号建材大厦A幢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BPY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 原告海南琼中建领新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316040元、违约金948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琼中县湴湾老村石头岸路路面硬化”工程项目供应商品砼混凝土。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金计算等。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8年12月2日起向被告供应商品砼混凝土,至2019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施工工地供应商品砼混凝土总方量为627立方,合计货款为339400元,被告已支付23360元,尚余下316040元货款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本院主持双方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6040元; 二、被告承诺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16040元,自2022年8月开始,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直至货款清偿完毕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时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被告应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812元(以未付货款316040元的30%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3020.3元,由被告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