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30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粤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上述当事人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琼9030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030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38000元。于2019年8月6日补齐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登记有财产。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8470元(含执行费47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