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579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西工业区横三路1号(车间2、3、4及办公楼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8K。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万宁市*********口东侧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6。
法定代表人:冯某1。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0.32元、财产保全费4780.32元,合共10940.64元(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环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