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7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龙栖湾波波利海岸。
法定代表人:闫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友峰,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冯雪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琼9027执530号案件采取的所有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真实的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郭仁文
人民陪审员 傅人超
人民陪审员 潘正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