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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6执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高速路口东侧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859636。
法定代表人:冯雪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南燕湾海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74号八菱大厦B坐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49054T。
法定代表人:彭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南燕湾海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9)琼9006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16202.1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同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殷诗青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曾练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天福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俊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利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胡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