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6民初979号之一
原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高速路口东侧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543859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奥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苏华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寿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230115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城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华城企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诉请的款项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204元,以上二项费用合计334元,由原告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